租庸调(租庸调制)
本文目录一览:
- 1、租庸调法的消亡——贞观神话的不可复制性
- 2、两税制的两税制施行前是“租调役”及“租庸调”制
- 3、租庸调分别指什么
- 4、一文说清楚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摊丁入亩
- 5、试述唐朝租庸调的内容及意义。(12分)
租庸调法的消亡——贞观神话的不可复制性
1、租庸调法的消亡源于均田制崩溃、人口流动加剧及税制内在矛盾,其与贞观时代‘耕战’模式的绑定使其难以适应中晚唐社会变革,最终被两税法取代。
2、政治制度 从中央下手,才能上行下效。那些地方上的酋长们要把权力还给中央,中央统一给农民授地耕种,农民老了之后再把土地还给国家,这就是学习唐朝的“租庸调”制度,建立起了一套简单的税收办法,农民只需向天皇缴纳田租和服从劳役即可,天皇成了全国最大的地主。
3、与此相应是各项制度不断的、全面的变革更新。唐朝后期出现的很多萌芽状态的新事物,对此后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租庸调到两税法的变化,不仅是唐代赋税制度上的改革,而是中国古代税制由税丁到税产的滥觞。

两税制的两税制施行前是“租调役”及“租庸调”制
在这里,不得不介绍一下两税制的前身:中国传统社会前期(秦---唐)的正税,引“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出《孟子》)为理论依据,按“租”“调”“役”(田租,特产,徭役)三个项目征收。到了隋朝,规定百姓可输钱免役,由政府雇人代替,称为“庸”,“租调役”于是变成了“租庸调”,这一制度为唐朝沿袭。
两税法中地税的征收不再区分主客户籍,也不再区分土地的性质,政府也不再分配土地,只通过确定人口现在的居住地和拥有的土地数量来征税;户税的征收则改变了租庸调法中所有人按同等标准征税的规定,根据贫富不同按等级征税。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
唐初施行两税制时,运作良好,轻徭薄赋,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租庸调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上文已说过,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 两税法两税法是唐朝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武周过后均田制受到破坏,唐代开国初期的租庸调法早已不适用,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
租庸调分别指什么
租庸调分别指田租、力役、户调。田租,即农民按土地数量和质量向国家交纳的谷物。在租庸调制下,农民所缴纳的田租是定额的,与其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无直接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力役,是指农民需要为国家服一定期限的劳役,如修建公共设施、参与军事行动等。
租庸调分别指田租、力役、户调。以下是关于租庸调的详细解释: 田租(租)定义:田租是农民按土地面积和产量向国家缴纳的谷物等农产品。在租庸调制下,农民需要按照其家庭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和质量,缴纳一定比例的谷物作为田租。
租庸调分别指田租、力役、户调。田租:即农民按照所占有土地的多少向政府缴纳的谷物等农产品,是租庸调制中的主要税收来源之一。力役:指农民需要为政府服的一定期限的劳役,可以视为一种人力税收。在租庸调制下,农民可以通过服役来替代部分或全部的田租缴纳,从而减轻经济负担。
租庸调分别指田租、力役、户调。租:指的是田租,即农民根据其所占有的土地数量和质量,向政府缴纳的谷物等农产品。这是农民作为国家土地使用者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之一。庸:指的是力役,即农民或其他人户可以通过为政府服劳役来代替部分或全部的田租。
一文说清楚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摊丁入亩
租庸调、两税法、一条鞭、摊丁入亩简述 租庸调 定义:租庸调是唐代前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按丁征收赋税,并定有租、庸、调的固定标准。特点:租即田税,按人口分田,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庸即劳役,每丁每年服一定天数的徭役,如不愿服役可以纳绢代役;调即户税,征收一定数量的绢或布。
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一。两税法:(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是:①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②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③“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 *** 雇人充当。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
地银制与两税法、一条鞭法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摊丁入亩与两税法的区别:税种合并方式:摊丁入亩是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人头税,实现了税种的单一化;而两税法虽然以户税和地税代替了租庸调,但仍然保留了人头税和地租税。
试述唐朝租庸调的内容及意义。(12分)
租庸调制,允许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租庸调的主要内容:每丁纳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每年交纳绫(或绢、絁)二丈、绵三两,不产丝绵的地方,则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丁役二十日,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折绢三尺。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皆免,正役和加役总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天。
租庸调制,唐朝一度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疋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租庸调定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破坏,租庸调法则失败,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
主要内容: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傜、杂税,但保留丁额;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登记入户籍,交纳赋税。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无固定住所的行商也要纳税。税额初为三十分之一,后为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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